“碳關稅”、CBAM,成為近期人們關注和討論的熱點,關于它們的由來,其實施究竟會帶來哪些方面影響,相關企業如何應對,目前已有不少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解析講述。本文將通過對相關權威論述進行綜合梳理,從背景、立法、影響到建議,為大家帶來更全面的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綜述。
序言
碳關稅最早由法國前總統希拉克提出,也稱邊境調節稅(BTAs),意在希望歐盟國家針對未遵守《京都協議書》的國家征收商品進口稅,主要是發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進口的排放密集型產品(例如鋼鐵、鋁、水泥以及一些化工產品)征收進口關稅。2021年7月,歐盟委員會推出碳關稅提案——碳邊境調整機制,即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簡稱 CBAM,旨在落實歐盟氣候目標。
CBAM是主權國家或地區在實施國內嚴格氣候政策的基礎上,對進口的高碳產品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特別關稅。歐盟輪值主席國法國的經濟與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說:“這一機制將起到三方面作用:一方面提供了加速歐盟相關行業脫碳的工具;另一方面,將激勵其他國家更加可持續發展,減少碳排放;此外, 這一機制也是對加速歐洲能源獨立戰略的響應。”
歐盟立法程序
歐盟的立法主體包括歐盟委員會、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簡稱“歐委會”)是負責提出各項技術立法議案的機構,是唯一有提案權的立法機構,相當于“歐洲政府”。這些議案絕大多數需由理事會通過才具有法律效率。目前歐盟委員會下設38個總司,每個總司負責某些領域的工作。通常由歐委會向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提交立法草案以便獲得修正和批準。
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又稱歐盟部長理事會,是共同體的主要決策機構和立法機構。
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由共同體各成員國的代表組成,是參與歐洲立法的重要機構。
CBAM的立法程序屬于一般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如下圖所示:
圖1 歐盟一般立法程序
目前CBAM通過了歐洲議會“一讀”,進入歐盟理事會“一讀”。
CBAM立法進展
CBAM從提出到現在的立法進展,如圖2所示:
圖2 碳邊境調節機制立法進展圖
目前CBAM仍未正式生效,歐盟理事會將繼續討論研究對自有資源、國際合作等問題,在取得足夠進展后開始與歐洲議會進行談判以便獲得批準生效。
“立法草案”V.S.“修正方案”
關于CBAM最新的歐洲議會的“修正方案”和歐委會的“立法草案”重要變化作對比。對比表格如下:
表1 立法草案與修正方案對比表
CBAM的影響
目前各界對于CBAM將會帶來的影響議論紛紛,這里從國內影響和國際影響兩方面加以整理。
1.對我國出口貿易產生潛在威脅,增加企業碳成本
歐盟多年來實行碳減排管制措施的過程,實質上也是其高碳行業生產轉移至發展中國家的過程。發展中國家由于碳泄漏的影響,加之對歐盟成員國的貿易依存度高,碳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中國是世界最大的貿易出口國,也是碳排放量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歐盟此舉無疑將對我國出口貿易企業和出口貿易收入產生較大的潛在威脅。海關數據顯示:2021年有機化學品出口共計2114.7萬噸,出口金額為692億美元,其中根據化學品平均產值排放計算2021年我國化學品出口對應排放超過1000萬噸,出口歐盟也占到一定比例,CBAM正式啟動需要繳納的碳成本粗略估計在2億至5億歐元之間。出口成本的上升將使企業商品在歐盟市場的競爭力大幅受損,某些企業可能因價格競爭優勢的喪失而失去市場份額,甚至退出歐洲市場,而貿易額的喪失也極有可能引發企業裁員、關停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從而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影響正常社會生活與經濟運轉。
2.對我國財稅機制發展和健全碳市場提出迫切要求
歐盟CBAM的實質是對進口商品在出口國未支出的碳排放成本進行收費。這就對商品出口國的財稅機制提出一定要求。對于我國而言,若要防止碳排放成本外流,必須建立起完善的財稅機制,覆蓋相應的碳排放產業領域,但我國目前尚不具備這一制度條件。碳定價作為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機制,涵蓋了碳稅與碳交易制度。我國雖然已建立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但仍面臨頂層設計不健全、碳排放監測核查體系問題突出、行業擴維和有償配額啟動難等多重問題,疊加能源價格上漲、經濟增長乏力等宏觀條件,碳市場建設仍要破除諸多攔路虎,時不我待。加大國內碳市場覆蓋面,增加有償配額比例和降低中歐碳價差距,能有效地將出口企業所需繳納的碳關稅留在國內,但同時需要與國內產業整體承受水平進行有效平衡。面對多重矛盾之間的權衡,未來5年將成為我國碳市場建設的抉擇期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關鍵時期。
3. 增強了我國企業低碳轉型的緊迫性
經過多年發展,許多高耗能產業已成為我國重要的支柱產業,創造了大量的經濟價值,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高碳行業社會依存度高,產業結構調整無法在短期內完成。在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過程中,煤炭、鋼鐵等高碳排放、過剩產能行業,面臨著綠色轉型壓力。而CBAM時間表更為緊迫,一旦實施,必將加重我國高碳排放產業的負擔。許多傳統高碳行業可能面臨融資成本增加、排放成本上升等問題,經營和轉型壓力非常大。
4.增加電力間接排放將加大綠電消費需求
歐委會原草案并未將電力間接排放納入CBAM范圍,但新規則明確提到納入電力間接排放。對于我國出口型企業而言,在生產中使用綠電,將降低企業的間接排放量,從而降低企業的CBAM成本。當前,綠電交易在國內是企業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途徑,CBAM價格的傳導作用,有可能成為促進國內綠電開發與消納的重要積極因素。
至于國際影響,更多體現在對高碳行業依存度高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的負面影響。短期而言,歐盟此舉將削弱發展中國家企業在歐洲市場的競爭力。長遠看來,如果企業不能在商品質量以及生產效率上取得優勢,可能將被迫退出歐洲市場,對經濟產生負面影響,這對于國內經濟本就受疫情沖擊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可謂雪上加霜。更嚴峻的是,或將迫使發展中國家對歐盟貿易政策發生改變,可能引發貿易爭端。
總結與建議
總體而言,當前國內外環境的多變性預示著CBAM的進程仍有變數,其規則也將持續變化。就碳關稅這一機制本身而言,歐盟碳關稅是起點,但不會是終點,以美國、加拿大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于設立自身碳關稅機制的動作越來越頻繁。因此,短期對我國企業而言,可以利用機制不完善或者過渡期等階段性特點來延緩或降低碳關稅付費,但從長期來看,唯有通過加快用能結構低碳化轉型和提高碳管理能力,才是應對國際間碳關稅機制發展的根本舉措。
因此,建議受影響的出口行業、企業密切追蹤歐盟政策變化,做好CBAM政策變化風險帶來的影響分析評估,并加強對歐盟碳關稅條款的合規性應對;及時測算出口產品的碳排放量,并根據產品現有的碳排放來源,通過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參與綠電交易、實施技術減排等方式,降低碳排放量,并建立內部碳價風險應對機制,評估碳價成本上漲對整體經營成本的影響,提前做好產品結構優化調整。
作者:龔立麗,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咨詢業務部高級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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